随着RWA(真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加速落地,监管边界正被迅速厘清。近期多起执法与诉讼案例反复印证一个核心逻辑:监管机构判断一项代币是否属于“证券”,不看名称,而看其背后的商业实质。DMM、Unicoin等项目接连被点名,正是因其收益机制、发行方式和投资预期触及证券红线。本文结合这两起典型判例,深入剖析RWA代币被定性为证券的关键触发因素,梳理全球监管最新动向,并探讨在合规框架下可行的结构设计路径,为项目方、投资人及平台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

许多RWA项目在初期咨询法律意见时,常听到一句几乎如出一辙的回答:
“我们的代币不是证券,而是实用型RWA代币。”
“我们只是将现实资产进行链上封装——不涉及融资功能。”
“发行的是使用权凭证,而非投资工具。”
坦白说,这类说法早已司空见惯。
但真正关键的是:监管机构从不依据你如何命名产品来分类,而是基于你实际的行为进行判定。
更不容忽视的是:
围绕“实用型RWA代币”的灰色地带,正在被主要司法管辖区的真实监管先例逐步压缩。
本文不做抽象法理分析,仅以真实案例揭示:为何“实用型RWA代币”正越来越多地被重新归类为“证券型代币”。
直面问题:市场上多数所谓“实用型RWA代币”的实际运作模式可归纳为:
● 项目方:“我们将矿机、计算能力、发电站、充电桩、房地产和应收账款等资产代币化。”
● 用户:“我购买你们的代币。”
● 实际经济关系如下:
1、资金由项目方集中导入资产池;
2、项目方负责资产采购与运营;
3、利润按比例分配给代币持有者;
4、代币持有者虽获名义治理权、使用权或生态权益。
项目宣传侧重于实用性、治理参与、链上凭证与生态系统。
但监管视角中,这恰恰符合证券四大特征:
1、资金投入:用户支付费用获取代币;
2、共同企业:资产由项目方统一管理;
3、盈利预期:持有者期待分红、利息或收益分成;
4、利润来源于他人努力:回报依赖项目方运营,非持币人自身劳动。
一旦满足上述四项,在美国、欧盟、瑞士、香港等成熟市场,该代币即构成投资合同——等同于证券。
无论叫它RWA、Token还是NFT,法律定性不变。
“RWA+治理代币”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处罚,认定为未注册证券发行。
请记住这个名字:
项目定位:
自称“DeFi+现实世界资产收益协议”,基础资产为汽车贷款等真实债权。
发行两种代币:
1、固定收益型代币,承诺年化6.25%回报;
2、DMG治理代币,宣传为“治理+生态实用性”工具。
项目坚持:
一种是收益型,另一种是实用型。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裁定:
两者均为证券。
理由清晰:
1、资金汇集至集中式资产池;
2、收益源于项目方对真实资产的运营;
3、投资者被动等待分红;
4、所谓“治理权”无法改变其投资属性。
最终结果:
● 被认定为未经注册的证券发行;
● 项目方受罚;
● 已启动对受损投资者的赔偿程序。
最深刻教训在于:
即便资产真实存在、收益可兑现、流程上链——只要采用“你运营资产,我拿分红”的结构,就无法逃脱证券法约束。
“资产支持型RWA代币”被直接定性为证券欺诈
让我们来看一个与当前大量RWA项目高度相似的案例:
项目自我定位:
发行“正确凭证”及未来可兑换的RWA代币。
宣传语强调:
代币由房地产与IPO前股权组合支撑;
是“安全、稳定”的加密资产,具备真实资产背书。
听起来是否耳熟?
这是否正是当下众多RWA白皮书中的标准话术?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明确表态: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注册证券发行,叠加资产支持型欺诈行为。
其核心逻辑极为简洁:
投资者并非购买使用权;
他们购买的是对资产池未来收益的预期。
将这种预期封装成代币,即构成证券——无须争议。
原因显而易见:RWA与“实用代币”之间存在根本矛盾。
若您的代币具备以下任一特征,监管机构将不会将其视为“实用型代币”,而会归入:
● 利润分享权凭证;
● 资产支撑型凭证;
● 投资合同;
● 安全令牌。
这不是理论推演,而是全球范围内的实践共识。
未来的RWA代币将越来越像证券一样被监管。
这不是预测,而是已然发生:
● 美国:含收益成分的RWA结构自动进入未注册证券审查范畴。
● 欧盟(MiCA+证券法):任何“可转让+产生收益+面向公众发行”的代币均受证券监管。
● 瑞士:即使为实用型代币,只要具投资目的,仍属证券。
● 香港:凡构成“集体投资计划(CIS)”的结构,均纳入证券监管。
换言之:
监管机构理解RWA,但他们将其视为证券的升级形态。
你或许不愿承认,但这适用于绝大多数“实用型RWA代币项目”:
你清楚自己在募集资金,只是拒绝承认这是应受证券法约束的融资活动。
问题在于:
你可以误导市场;
你可在社群中渲染实用性、生态故事——但在法律分类上,你永远无法欺骗监管机构。
最后,澄清最关键一点:
并非所有RWA都必须以证券形式存在。但若面向公众募资并承诺收益,则必须遵守证券法规。
根据全球实践,目前仅有三种模式可避开传统证券路径:
1、完全去收益化:推出“纯实用型RWA凭证”,仅保留链上使用与消费功能,不设利润分配;
2、仅限合格投资者私募:严格限定发行对象为专业投资者,不对公众开放;
3、“证券逻辑到虚拟资产”路径(以迪拜VARA为例):不规避监管,而是通过专门的虚拟资产框架,允许具备证券特征的代币在合规前提下面向散户。
除此之外,任何涉及公开募资、利润分配、自由交易的RWA结构,几乎必然落入主流司法管辖区的证券监管体系。
简单说:
若你的RWA面向散户、可交易、有收益、资产池运作——无论包装成“实用代币”,在监管眼中命运早已注定。
致所有面临“实用代币”困境的RWA项目方:
你无需在“实用”与“安全”间二选一。
你是在长期合规与短期侥幸之间做抉择。
这不是道德选择,而是生存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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