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任何为了税务目的以亏损价格出售比特币头寸,并在随后短时间内买入相同数量的行为,会同时触发两个结果:亏损被确认且保持可抵扣性;同时,买入部分的持有期从头开始计算。这就是这一决策的成本,其核心取决于一个关键日期:新购入单位的获取日期。
本周的市场下跌为此提供了契机。2026年9月17日,比特币价格为76,555美元(约合66,712欧元),以太坊价格为2,453美元(约合2,138欧元)。这些数据显示于CryptoTicker.io通过CoinGecko公开价格接口获取的数据中。因此,过去一年内建立的许多头寸目前处于浮亏状态,而在众多德国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中,“是否接受亏损并立即重新入场”的问题正变得尤为迫切。
在德国,加密货币资产被视为“其他经济资产”。因此,出售它们属于《所得税法》第23条规定的“私人处置交易”,而非适用固定预扣税。这听起来像是一个技术细节,但它决定了后续所有的税务处理逻辑。
私人处置交易是指在获取后一年内的销售。由此产生的收益需按个人所得税率征税,但作为交换,亏损也可以用于抵扣。一旦持有超过一年,出售则免税,但这把双刃剑的另一面是:收益免税,但亏损也失去效力,无法抵扣。
后半部分常被忽视。如果一个十八个月前购买、目前浮亏30%的头寸,由于已超出持有期,不再具有可用的税务亏损属性。该头寸已脱离保护期,出售它除了带来流动性外,没有任何税务意义。
对于持仓中的每一独立批次,有三个信息至关重要:获取日期、获取成本以及数量。获取日期决定了一年的免税期是否仍在进行中;获取成本决定了是否存在亏损;数量则告诉你在不触碰其他批次的情况下可以移动多少份额。
带有投资组合跟踪功能的加密税务软件可以分别为每笔购买显示这三个数值。缺乏这些数据,就无法做出清晰的亏损卖出决策。
持有期是指特定单位从获取到处置之间的时间间隔。这个期限附着于具体的单位,而非硬币本身或账户。每一次购买都会启动属于自己的计时器。
由此得出本文的核心观点:如果你今天出售0.3枚比特币(2026年1月买入),并在十分钟后再次买入0.3枚比特币,你并没有恢复原来的头寸。你建立了一个拥有新获取日期的新头寸。旧的八个月持有时间不可转移;它们已在出售中被消耗殆尽。新单位直到2027年9月才会获得免税资格。
对于一个仅存在几周的头寸,这种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对于一个只需三个月就能达到一年免税期的头寸,成本则是这三个月加上额外的十二个月。这是真实的计算逻辑,且对每一批次而言结果各不相同。
每次回购都会为新购入的单位启动一个新的为期一年的持有期。
没有。根据美国税法,洗售规则规定如果在出售前30天或后30天内买回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证券,亏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新头寸的成本基础(第1091条法案)。
德国所得税法在私人处置交易方面没有对应的等效规定。第23条中没有禁止重新入场的等待期,也没有将亏损转移到新获取成本的条款。亏损保留在其发生的地方,即出售当年。
任何阅读美国指南或使用国际税务工具的人,在将其规则应用于德国税务局之前,都应了解这一差异。此类文本中经常出现的三十天窗口期对德国纳税申报没有任何影响。
这就引出了税务机关偶尔提出的异议:滥用法律结构。根据德国《税收通则》第42条,如果法律安排本质上是为了获取法律未提供的税收优势,则构成滥用。
有一个直接相关的判决,正是针对此处讨论的规定。在2009年8月25日的判决中(案号IX R 60/07),德国联邦财政法院裁定,纳税人如果在一年期内以亏损价格出售证券,并在同日以不同价格买回同类型和数量的证券,并不构成结构滥用。法院认为,出售和回购应作为单独的交易进行评估。争议事项是依据第23条进行的私人处置交易,也就是今天加密货币所适用的同一规定。
该判决针对的是股票而非加密货币,且并非无条件的通行证。然而,这是对此类情况最接近最高法院的声明,它支持“重新入场本身不会危及亏损抵扣权”的观点。任何人若希望获得完全确定性,应在提交申报前由税务顾问审查此案;只有从税务局获得具有约束力的裁定,才能在个案中获得真正的法律确定性。
FIFO代表“先进先出”(First In, First Out),意味着最早获取的单位被视为最先被处置的单位。对于加密货币资产,德国联邦财政部在2025年3月6日的通函中更详细地规定了这一消耗顺序,并附带了记录保存和合作义务。该通函的文件编号为IV C 1 - S 2256/00042/064/043,取代了2022年5月的版本。它可在联邦财政部网站上公开查阅。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你的购买记录按日期排队。当你出售时,队列从前端开始清除。回购的部分则加入该队列的末尾。
这在市场下跌时会形成一个常见的陷阱。队列前端的单位是最古老的,通常也是持有时间最长、税务地位最好的单位。为了实现亏损而触发部分出售时,根据FIFO原则,首先触及的往往是这些旧单位,而这些旧单位可能根本没有浮亏。错误的批次亏损卖出反而会产生应税收益,而非可用的亏损。
法律条文可以在《所得税法》第23条的全文中阅读。要清晰地控制消耗顺序,必须按钱包和交易所账户分别保留持仓,因为根据财政部通函,评估原则上是按单个钱包或单个账户进行的。在同一平台上有三个平台的用户拥有三条独立的队列,而不是共享的一条。哪个交易所提供哪种导出格式差异很大;在规划涉及多个账户的亏损卖出之前,查看我们的交易所比较是有价值的。
这一决策可以简化为一个问题:是今天的亏损更有价值,还是剩余的持有时间更有价值?
对于一个仅两个月老的头寸,答案通常很明确。剩余的十个月是可以管理的筹码,亏损可以立即生效。对于一个已经十一个月的老头寸,情况则相反。距离免税仅剩一个月;回购会将其重置为十二个月,并将未来收益可能面临征税的时间窗口延长十一个月。
此外,还有一个容易在算术中被忽略的点:亏损只有在同年或以后有来自私人处置交易的收益与之对冲时才具有价值。第23条下的亏损进入其自身的抵扣池。它们不能用于抵消工资收入、租金收入或股票的股息收入。如果不期望相应的收益, realized 的亏损将在多年内闲置不用。我们在2026年9月9日的文章中详细阐述了这种抵扣机制及截止日期,标题为“一年期届满前的加密亏损”。
根据FIFO原则,出售始终消耗前端单位,即最古老的那个单位。
免税阈值是一个界限,一旦超过,整个金额都将变为应税,而不仅仅是超额部分。对于私人处置交易,这一门槛在一个日历年的总收益达到1,000欧元时触发。
对于回购决策,这意味着两点。如果你的年度私人处置交易收益无论如何都低于阈值,那么额外实现的亏损在税务上是毫无价值的,因为没有收益可以减少。反之亦然:如果你刚好超过阈值,有针对性的亏损卖出可以将总收益推低至1,000欧元以下,从而使整个金额免税。这是唯一一种亏损卖出能产生跳跃式而非比例式回报的情况。
关于加密货币未来征税的草案正在讨论中,计划从2027年起转为固定预扣税,并对此前获得的持仓进行祖父条款豁免。这是一个草案,并非现行法律;其中没有任何内容已被采纳,且截止日期可能会移动或完全消失。
但如果最终实施,获取日期除了持有期之外还将具有第二层含义。你今天回购的单位将被视为在截止日期前获得。而你只在明年一月回购的单位则不会。任何已经在权衡亏损卖出与后续回购的人,因此有了不将其推迟到明年的理由。我们在2026年9月8日的文章“持有期与祖父条款”中汇总了草案的现状和待解决问题。
重要的是确定性的顺序:一年期适用于当下且是既定法律。祖父条款是一种预期。仅基于预期的决策是站不住脚的。
2025年3月6日的财政部通函比其前身更严格地框定了记录保存和合作义务。对于带有回购的亏损卖出,具体而言:两笔交易都必须 individually 记录,包括时间、数量、价格和平台。
在实践中,你需要交易所的出售和回购交易导出文件,每份都带有时间戳。如果头寸来自你自己的钱包,还需要提供来源证明。仅显示持仓总量的声明是不够的,因为一年期附着于个体批次。
及时导出数据。任何人在退市、账户关闭或更换提供商后发现历史数据无法检索,就失去了证明,随之失去的是亏损抵扣权。这不是理论风险:仅在最近几周,就有几个交易平台设定了提取余额的截止日期,之后账户界面将无法访问。
以下金额为自由选择的示例,并非价格预测。这些案例仅展示变量如何相互作用。
案例一:年轻且浮亏的头寸
2026年7月以8,000欧元买入,当前价值6,400欧元。亏损1,600欧元,剩余持有期约十个月。立即卖出并回购可实现亏损,并将时钟重置为十二个月。在同一年有其他加密销售收益的人在此案中明显占优。
案例二:即将到达终点线的老头寸
2025年10月以10,000欧元买入,当前价值8,500欧元。1,500欧元的亏损是真实的,但持有期将在几周内结束。回购是用几乎实现的免税资格换取一个只有在有足够的可抵扣收益时才有效的亏损。在大多数投资组合中,等待是更平静的选择。
案例三:周期外的头寸
2025年2月买入,当前价值远低于买入价。出售在税务上没有任何影响,既无收益也无可用亏损。此处的出售纯粹是投资决策,无税务效应。我们在2026年9月14日的“以太坊利润与持有期”中详细分析了收益侧的类似情况。
(截至2026年9月17日。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价格和费用结构会发生变化;购买前请与提供商核实条款。)